香港自1997年7月1日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除外交事務和防務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亦確定香港特區實行以行政為主導、司法獨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的政治體制。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行政會議負責就重要決策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其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代議政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雙層代議政制架構。
立法會負責制定法律、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以及稅收和公共開支。立法會全部60位議員透過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在2012年9月產生。
地區層面有18個區議會,分別就所屬地區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見。第四屆區議會共有民選議員412位、當然議員27位以及委任議員68位,任期由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行政架構
政府自2002年起實施政治委任制度。在這個制度下,由政治委任官員擔任各個司長和局長職位,就各自范疇內的事宜承擔政治責任。政府在2008年增設了副局長和政治助理這兩層政治委任職位,協助司長和局長處理政治工作。公務員隊伍是政府的骨干,繼續協助制定和執行政策。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扎根于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一國兩制」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奉行以普通法為根基的獨立法律制度。
司法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年來成就卓越,屢創佳績,關鍵在于其司法制度獨立,不受制于行政和立法機關;而這正是普通法法制的基本運作原則。無論糾紛是涉及個人、法人團體還是政府,法庭都能獨立作出裁決。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以首席法官為首,成員包括三位常任法官、六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3位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終審法院的上訴案件由五位終審法院法官共同聆訊和裁決,并可按照需要,邀請一位本地或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共同聆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的首長,由司法機構政務長協助處理整體的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