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愛國者治港”原則踏出重要一步
香港完善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安排條例5月21日生效
新華社香港5月20日電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1日刊憲公布,之后正式生效。
林鄭月娥表示,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對特區公職人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也是參選或出任該公職人士的根本義務和責任。條例為公職人員的宣誓首次訂立非常明確的法定標準,為維護“愛國者治港”原則踏出重要一步。
條例清晰訂明了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含意,引入香港區議員就職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統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情況的機制,以及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11月7日通過的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并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解釋也明確宣誓人如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除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涵蓋的五類公職人員外,香港國安法第六條也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鄭月娥說,要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必須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辦事。條例完善了香港基本法規定的宣誓安排和有效處理公職人員宣誓就職后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后果,有助于“一國兩制”的貫徹實施。
條例草案在2021年3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并于5月12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
《 人民日報 》( 2021年05月21日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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